案件评述
债权债务纠纷,各方均持有自己的理由,谁对谁错,实属难断,重要的在于是否具有足够的证据,且这些证据具有一定的证明力跟说服力。
案由概述
本案原告借给被告150万元人民币供其用于买房与资金周转。经两年后,被告只归还人民币18万元,且期间,被告作出令原告不信任的行为。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还清全部款项。因此提起的有关债权债务的诉讼。
审理结果:被告应当归还原告人民币132万元,并支付上述借款自2006年8月7日起至该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对于被告对该判决不服所提起的上诉,法院亦予以驳回。
经审理,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房款人民币2,000,00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以2,0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自2006年8月4日起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210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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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日期:2012-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