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成永华论文案例
 
案例(建筑工程):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上海市民办上音荟思实验学校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文书(2004)沪一中民二(民)初字第31号

承办律师: 王剑烈律师

律师评述:

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违约责任应由合同相对方承担,然而,合同标的所有人可以作为隐名相对人承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合同他方在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得不到保障时,法律认可合同隐名相对方,也就是合同利益的享有者,或合同标的的所有人的责任承担,是符合合同法公平原则的。

案例概述:

浙江中富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民办上音荟思实验学校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由中富公司承包上音荟思学校工程,合同约定了工程款结算与付款方式,中富公司竣工完毕交付使用后,上音荟思学校支付工程款时违约,中富公司催讨未果,将上音荟思学校和上海闵行区教育局作为被告,诉之法院,主张被告上音荟思学校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上海闵行区教育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我所王剑烈律师代理浙江中富公司并参与了庭审,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中富公司的诉请。

添加日期:2007-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