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
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之特点(二)
词语定义 通用条款(1.1)、专用条款(1.2)、违约责任(1.21)、索赔(1.22)、小时或天(1.24) 增加
项目经理(1.5)、监理单位(1.7)、工程师(1.8)、追加合同款(1.13) 乙方驻工地代表、社会监理、甲方驻工地代表社会监理/总监理工程师、经济支出 修改
工程(1.10)、合同价款(1.11)、工期(1.15)、开工日期(1.16)、竣工日期(1.16)、施工场地(1.19)、书面形式(1.20)、不可抗力(1.23) 修改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解释顺序做了调整(2.) 去除了招标文件 修改
语言文字 汉语优先原则(3.1) 增加
适用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3.3) 增加
图纸 发包人按约定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4.1) 修改
承包人对工程图纸赋有的义务(4.2、4.3) 增加
工程师 工程监理的委托(5.1) 工程师的委托及其职责(5.2、5.3、5.4、5.6) 增加
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工程师代表(6.1) 增加
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的委任(7.1) 在情况紧急时,项目经理采取紧急措施,责任在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费用,并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方,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3) 承包人换项目经理需征得发包人同意(7.4) 发包人可建议更换项目经理(7.5) 增加
发包人工作 双方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其他工作(8.1-9) 发包人可将其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完成(8.2) 增加
承包人工作 承包人承担的设计,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9.1-1) 增加
施工场地交通、噪音等,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9.1-5) 经甲方同意,办理相关手续 修改
双方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其他工作(8.1-9) 增加
进度计划 群体工程(10.2)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0.3) 增加
开工及延期开工 因发包人原因延期开工,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11.2)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 修改
暂停施工 甲方代表不及时作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以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删除
工期延误 原因(1)、(2)、(3) 增加
工期竣工 14.1、14.2 增加
工程质量 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15.1) 达到国家或行业质检的合格条件 修改
因甲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 删除
检查和返工 因工程师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条款,由发包人承担(16.4) 增加
工程试车 试车内容界定(19.1) 投料试车(19.6) 增加
安全施工 发包人的责任(20.2)
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21.2) 甲方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 修改
事故处理 争议(22.2) 增加
合同价款及调整 合同价款的约定(23.1) 增加
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23.2)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23.3-1)
作为追加合同价款(23.4)
工程预付款 预付时间(24.) 增加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预付款的扣回。(26.1) 增与修
追加合同价款的支付(26.2) 增加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定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26.3,26.4) 甲方在其代表计量签字后10天内不予以支付,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乙方可以发出通知5天后停止施工,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经乙方同意并签定协议,甲方可延期支付工程价款。 修改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27.2) 乙方派人与甲方一起验收 修改
材料设备检验和试验(27.5) 增加
结算方法(27.6)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工程师清点(28.1) 甲方验收 修改
材料设备检验和试验(28.3) 增加
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因甲方原因使用代用品 删除
工程设计变更 发包人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29.1) 增加
工程设计变更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29.2) 乙方对原设计变更,须经甲方代表同意。 修改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设(29.3) 增加
其他变更 (30.) 增加
变更工程款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31.1) 乙方在协商的日期内提出报告 修改
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报告(31.2) 增加
工程变更价款的支付(31.5)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31.6)
竣工验收 中间交工(32.6) 未竣工,未通过验收的(32.8) 增加
竣工结算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后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3.4) 由于甲方违反有关规定和约定,经银行不能支付工程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并予以妥善保护,由甲方承担保护费用。 修改
承包人责任(33.5) 增加
争议(33.6)
质量保修 质量保修书(34.2) 增加
违约 双方约定损失计算方法等(35.1、35.2) 增加
索赔 索赔程序(36.2) 修改
发包人向承包人索赔(36.3) 增加
工程分包 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38.1)
不得转包、肢解(38.2)
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3) 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或疏忽 修改
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38.4) 增加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内容(39.1) 增加
不可抗力发生后,承包人立即通知工程师,发包人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时间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39.2)
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39.3-1) 停工期间(39.3-4) 延误工期(39.3-6)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9.3-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双方另签补充协议约定 修改
保险 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设备的保险(40.2) 增加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保险(40.3)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工作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40.4) 增加
保险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发包人采取措施,减少损失(40.5) 保险事故发生后,乙方向甲方报告 修改
担保 双方担保,担保种类(41.1) 一方违约(41.2) 担保合同(41.3) 增加
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42.2) 增加
文物 施工中发现文物,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24小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现后隐瞒不报,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43.1) 增加
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的条件(44.1、44.2、44.3、44.4) 合同解除的程序(44.5) 合同解除后的工作(44.6,44.7) 增加
合同生效与终止 合同生效的方式(45.1) 合同终止后,双方的义务(45.3) 增加
补充条款 47. 增加
三、应用新版《施工合同文本》时应注意的有关问题:
1.工程师
新版中将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均称为工程师,在实际中两者往往同时存在,两者的职责极易发生交叉,虽然新版《示范文本》已对此有所考虑,但属于事后补救,可能已给施工工作带来不便。发包人应考虑如何在签定合同时,就界定清楚两者职能。
2.担保
新版中第一次出现了担保,且为双向担保,但其种类只限于履约担保,对于另外几种主要形式: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付款担保等还未提及,且关于履约担保的类型、数量大小、担保期限等也未给出建议。
3.保险
保险作为风险的转移方式,将越来越多地被应用于工程建设中。我国的保险业还是一个新兴的行业,针对建筑工程的险种很有限,订立保险合同主要依照《保险法》和保险业的行业规程,很少考虑到工程的实际情况。而在美国等保险业发达的国家,其涉及项目的险种多达十几个,还特别为特大型制了“综合险”。这些都是我们值得借鉴的。
4.工程款的支付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中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较好地考虑了承包人的利益,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及时、快捷,应引起发包人的重视。
5.承包人应注意的风险。
(1)28.3条明确规定对于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检验和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注意在投标报价中加入此项费用。
(2)29.2条“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否则承担相应后果。
(3)29.3条“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或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如果建议未被采纳,承包人做建议方案的费用均需自理。
(4)31.2条“承包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等。
6.合同的生效、解除和终止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双方可以在《协议书》中约定施工合同的生效方式,可以约定合同附条件或附期限生效。一方可以违约,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但两者并无确定的关系;双方均未违约,但达成协议,合同即可解除;一方违约,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仍可执行下去。
7.违约责任
发包人的违约主要集中在不支付合同价款上,承包人的违约主要集中在不按时、按质完成工程上,这与《协议书》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承诺相呼应。
8.质量保修金的释放
《工程质量保修书》是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与发包人签订的,质量保修金是其中一项内容,一般是一次支付或扣除的。保修金及其利息的返还,要等到保修期满后一次支付。《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了保修期的强制的最低年限,如明确规定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保修期为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此外发包人常常在招标时希望承包人填写较长的保修年限,会导致保修金长期置压,使承包人蒙受经济损失;另外,新版中未指出如果发包人期满后不返还保修金,如何保护承包人的利益,而这正是实际工程中经常发生的现象。因此在工程实际中承包人应慎重对待保修金的扣留及返还等问题。
日期:2007-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