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
 
加盟特许经营的法律风险

 

     容女士反映自己遭遇:2004 年,她加盟一家做商铺的中介公司,并与该中介公司签订了加盟协议,一次性给付了加盟费12万元,不料打了水漂,至今拿不回一分钱。福建的陈先生前来询问,想通过加盟方式来经营房地产经纪门店,然后转向昆明等二级城市发展房地产中介服务。在房展会上,一对中年夫妻冲着一品牌房产中介公司,索要房产交易不成的5000 元中介费用遭拒……最近,类似的因加盟特许经营而产生的纠纷不断。
  
  在国际商业活动的最近50余年内,商业特许经营创造了一种奇迹,就是没有自有品牌的独立商人,可以通过接受特许经营的模式为公众提供质量稳定的品牌产品和提供优质服务的方便。在房地产行业中,比较典型的则是房地产中介行业中的经纪企业的加盟。

  笔者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特许经营并非是“看起来很美”。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缺乏商业诚信体制,在特许人(品牌、技术的拥有者)与被特许人(加盟者)之间发生了诸多纠纷,笔者现结合实践,就有关法律风险问题撰文,供读者参考。

  一、警惕“特许经营”欺诈

  在特许经营中,特许者会将其品牌或产品授权给被特许人即加盟者使用,典型的如房产中介行业中的品牌加盟。由于特许者提供的并非是实际产品,而是品牌和一种服务体系的提供,正是由于这种特性,往往易导致特许经营欺诈情况的发生,最常见的就是利用虚假广告进行加盟费和保证金的欺诈。

  某特许人宣称,自己得到了国外某一知名品牌在中国区域的特许经营权,然后投入大量虚假广告并以高收益高回报为卖点吸引投资者加盟,而事实上该品牌在国外并不存在。这种企业往往在骗取投资者的加盟费和保证金后一走了之,结果造成投资者的巨大损失。

  二、警惕“总部无能”

  根据国际特许经营协会对特许经营的定义,笔者认为特许经营是一种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在这种关系中,特许人愿意或有义务对被特许人的经营,在诸如提供指定产品、专有技术和培训等方面给予不断的支持。同时,被特许人利用特许人所拥有和控制的共同一致的商事运作方式和方法进行经营。在这个关系中,被特许人利用自有资金对自己的企业进行实质性投资,并通过获得的品牌和得到的支持进行商业运作。基于这种理解,不难发现被特许经营人之所以要加盟,是缘于对特许人服务、品牌、产品的期待,以得到足够的支持。

  但在目前现实情形中,屡屡出现所谓的“总部无能”的情形,即特许人在收取加盟费和保证金后,并不能提供有效的支持。在房地产中介行业中,比较典型的就是:1、无法提供良好的信息支持,如房源提供;2、无法随时根据市场变化提供后续服务,如法律专业人士签约和贷款服务;3、无法解决加盟者在营运中普遍遇到的业务问题,最终让加盟者感觉未达到加盟预期。常常有人向笔者反映:“好像交了钱并未得到帮助。”笔者认为,如果加盟中确实能反映特许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话,那可以依法追究特许人的违约责任,甚至要求解除特许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加盟费。

  三、警惕“霸王”条款陷阱

  投资者在加盟时,常常易犯的一个错误是:面对厚厚一堆加盟特许合同未经仔细研读就草草签字,对于几十万元的投资也不请专业人士进行审查。

  由于我国目前对特许经营的法律规定非常少,因此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是靠加盟特许合同约定,双方产生争议后主要解决纠纷的依据也是加盟特许合同。有的投资者在发生争议后对合同中的不合理条款认为是“霸王条款”,而要求予以变更。笔者认为,首先“霸王条款”不见得就是无效条款,不合理和无效是两个概念。其次有的条款貌似合理实际是隐藏了陷阱,若非专业人士恐怕是很难发现的。比如特许人在合同中承诺:在相同地区不再设置同样的加盟商。但问题是特许人并非承诺不设置直营店啊!因此出现了加盟者含辛茹苦地将这个地区市场做起来后,竟是为他人作嫁衣裳,而开拓市场的成本由自己来承担。

  由于特许经营的上述种种问题,因此虽然国外特许经营的法律法规比较完善,但是投资人选择、投资加盟某一特许商,仍然应该保持非常谨慎的态度。对于这一项非常专业的工作,投资人除了聘请该行业的专业律师以外,最好还请特许商所在行业的资深人士共同把关。

日期:2007-09-11